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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新闻资讯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1-15 22:57

  BOB半岛互动专区-搜狐新闻近来,醉驾、飙车致人死亡事件不断发生,引起的高度关注。社会各界都在动脑筋、想办法,最为关注的焦点为是否应该修改刑法BOB半岛,增加相关罪名,严惩肇事者。

  近来严重交通事故频发,无辜路人死伤惨重,引发狂潮,立法严惩交通肇事似正成为一种主流的观点。

  最新一期的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以此为题请持不同观点者电视PK,主持人称此次辩论是最激烈的一次,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倒以为这是最一边倒的一次辩论,以理性自诩的轻刑论者BOB半岛,在满场“严惩”的呼声中显得笨嘴拙舌。

  之所以会一边倒,首先与公众安全感的缺失有关。在越来越拥挤的城市环境中,危险驾驶伤害的对象永远都是不特定的人群,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的目标,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,而且即使是开车一族也不可能躲开危险驾驶可能造成的伤害。这也就是“严惩”的基础。

  那么严惩交通肇事要不要立法呢?我认为是需要的。有人说严重的交通肇事可以直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,如果硬要如此说也能说得过去,但有些牵强。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并不包括交通肇事,硬把交通肇事纳入进去,其实质就是扩大了罪名涵盖的范围,这需要新的司法解释给予确认,而司法解释也是立法的一种形式。

  在交通肇事的潮中,人们普遍对司法机关表现出了不满。判重了,就如成都案,当事人被判死刑,有就说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;判轻了,就如杭州飙车案,当事人被判3年,又有说司法、罔顾人命。法院在的左右下差不多里外不是人。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本身的非理性和不确定性;另一方面,从专业的角度来看,同案不同判这又说明了我们司法本身的不确定性。人们把两案拿出来对比,就说明两案确有相似之处,但是两案所定的罪名不同,判决结果更是天差地别。这司法又该做何解释呢?我们不能总拿司法是一种专业判断,外行人不懂法来说事,毕竟法官不是医生,司法不能神秘主义。

  就交通肇事来说,司法不确定并不是说法官如何如何,而确实是法律本身的问题。有的法官愿意对危害公共安全做扩大解释,有的法官认为不合适,这都没有错,对此不也一样争论不休吗?我们怎么能要求法官的看法就是一致的呢?而且即使做了扩大的解释也是具体个案具体分析,对危险驾驶这一行为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,解决不了当前越来越严重的危险驾驶问题。

  我们说司法应该体现,对那些反映强烈的案件,司法是应该有所作为,但关键的问题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BOB半岛,一个司法判例解决不了所有交通肇事案引发的民愤。要回应只有通过立法,立法才是人志真正的体现,如果在现实的语境下要求严惩交通肇事,那我们就应该通过权力机关启动法律修改程序。而司法只能通过严格的依法办案来达到体现的最终目的。

  当然了,修改法律肯定不是说说那么容易,它有复杂的程序,要经过辩论,要经过一轮轮的审议,不可能马上实现。而面对一桩又一桩的交通肇事惨案,面对沸腾的民声,司法就真的无所作为了吗?当然也不是,司法解释———另一种立法的形式,是司法可以做到的回应,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相关的司法审判,是一种高效且有利于司法统一的好办法。

  但是,悲情意识不能代替理性意识。正如醉驾撞人不是新鲜事一样,在这场风波中,“修改法律论”再一次水涨船高。如果注意观察就会发现,每一次大的法律事件发生之后,总会冒出一股“法律不完善、立法应修改”之类的论调。

  当然,笔者并不怀疑,有一些领域确实存在立法空白,有必要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。可是,如此一而再、再而三地抛出“修改法律”的论调,不禁让人感到社会及有关媒体对法律事件的反思向度单一,欠缺深度及广度,在这种情况下,“修改法律”就成为百试不爽的万金油。

  几年前,北学院的周旺生教授在《论法之难行之源》一文中指出,“在已制定的400个法律中(经过清理,现行有效法律为231件),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法律只有30余个,适用法律比较多一些的法院,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也不超过50个”。周教授的具体数据未必可靠,但至少表明,现有法律的利用率不足,有很多被束之高阁。

  周旺生教授的研究只是单纯从法律数量切入的,在笔者看来,即便是具体到某一法律条文,同样存在着适用不足的现象。

  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其中的“危险方法”包含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所有方法。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观点,再增加一条“以危险驾车方法致人死亡罪”,不仅无助于震慑犯罪,还会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及混乱。

  稳定性是法律的天生禀赋,惟有此,才足以让公民对未来形成预期,得以安排生活、作出计划。与稳定性相伴的,必然是滞后性,与日新月异的社会万象相比,法律不可能作出同步调整,抑或是经过一系列严格复杂的立法程序修改后,新的社会变化又产生了。如此往复,法律总是追不上社会的变化。

  但另一方面,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法律也具有弹性、开放性和前瞻性。这意味着法律在迅速变化着的社会关系面前,并非只能是毫无作为。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,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新情况认真研究立法精神及法律条文,最大限度地提高现行法律的效能。

  当遭遇所谓“新问题”、“新类型案件”时,司法机关应仔细分析“新”的真伪性。对于确属新问题,法律没有规定的,应当建议立法予以完善。对于一些由社会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虚假“新问题”,应当去伪存真,坚持依照现行法律作出裁断。

  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,朝令夕改的也不可能是法律。对于社会热点问题,总是期待通过“修改法律”来解决,是不现实的。希望司法机关把现行法律用足用好,能做到这一点的话,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。